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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未知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7-13 16:57  ‖  查看次  ‖  

     一、修订背景

      《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于2016年,办法出台后,对指导和规范我市信用工作、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显现出了在相关主体责任认定不清、对失信主体处理措施缺乏上位法律依据等问题。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社会信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社会信用信息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和疑点进行了阐释和说明。《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其它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社会信用工作,对《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修订过程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征求了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等单位意见,同时通过威海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结合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审议稿)》,于2022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投诉、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与监督、附则共七章38条,本次主要对第二、第三、第五章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调了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数据清单管理。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披露期限由5年改为最长不得超过5年;将原文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改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不得继续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同时,强调了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与投诉。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主体在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提出异议申请的规定,并明确了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链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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