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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社会信用条例5月1日施行
    信息来源:未知  ‖  发稿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3-31 08:28  ‖  查看次  ‖  

      个人信用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哪些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哪些情形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纠正失信行为后,失信人信用如何修复?……广西出台的新条例将解决这些疑问。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社会信用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施行。

      信访等个人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在《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群众和基层代表提出,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以及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等行为较多发,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任意将这些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泛化,建议在《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

      为此,《社会信用条例》明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信息;涉及信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等个人信息;涉及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主观恶意等情形的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同时,《社会信用条例》明确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征求有关监察机关的意见。

      贿赂、恶意拖欠等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对于哪些领域属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范围,《社会信用条例》也有规定。

      例如,明确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电信网络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贿赂、造假等不正常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情节严重的,这些都将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信息披露期最长为五年

      《社会信用条例》还对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和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规定。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自失信信用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失信信用披露期间,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此外,《社会信用条例》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推进律师、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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